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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罚则 级别 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64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无非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依法予以关闭
情节较重 非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非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65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情节轻微 无非法所得,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危害后果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的恶劣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3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5人以下,或者收取每人押金500元以下的 按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收取每人押金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按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标准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10人以上的或者收取每人押金1000元以上的 按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4 用人单位违规招用人员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67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轻微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不超过5天的;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3人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超过5天的不超过10天的;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违法所得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3人以上5人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超过5天的不超过10天的;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违法所得800元以上的;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5人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5 违规设置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68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2人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2人以上5人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5人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违法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71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情节轻微 发现一次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发现二次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8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发现三次以上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或者拒绝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7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违法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72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发现一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发现二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8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发现三次以上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8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违法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73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发现未退1人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4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发现未退2人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400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发现未退2人以上的,或者拒不退还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9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违法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74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0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7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三分之一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5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轻微 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有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12 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6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情节轻微 未造成影响,能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工作,主动消除或纠正违法行为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违反规定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社会影响恶劣,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13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7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轻微 未造成影响,无违法所得,能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工作,主动消除影响或纠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责令立即停办,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
14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未造成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失,或虽造成损失但能完全赔付的 警告,限期改正
情节较重 对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发现后虽积极改正,但未能完全消除或者减轻损失的 警告,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对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且拒不赔付的 警告,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5 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招聘人员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9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或未获得非法利益的 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 造成明显不良影响,或已获取非法利益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蓄意欺诈,或已获取非法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6 为无合法身份证明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的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61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为无合法身份证明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涉及人数5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 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涉及人数10人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7 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的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61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 涉及人数3人以下,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涉及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涉及人数5人以上,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或者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吊销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18 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促进就业各项补贴的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62条  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促进就业各项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 个人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单位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个人违法所得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单位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个人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9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人员的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38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质押劳动者身份证件、物品的,责令退还劳动者。 情节轻微 发布虚假信息不超过15天的,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或者涉及人数2人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发布虚假信息超过15天不超过30天的,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或者涉及人数2人以上5人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发布虚假信息超过30天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或者涉及人数5人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4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0 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40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2人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2人以上5人以下的 处25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5人以上的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1 未取得《陕西省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经营活动的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41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陕西省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经营活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2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未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41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未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3 违法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43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违法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陕西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危害后果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的恶劣的 吊销《陕西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24 违法印制《陕西省职业介绍许可证》的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44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印制《陕西省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印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 无违法所得,且违法印制品数量在20册以下的 没收违法印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且违法印制品数量在20册以上50册以下的 没收违法印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且违法印制品数量在50册以上的 没收违法印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5 未经审批举办职业供需洽谈会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45条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批举办职业供需洽谈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6 单位招聘人才有欺诈行为或者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牟取非法利益的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单位招聘人才有欺诈行为或者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牟取非法利益的,责令其立即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7 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8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有欺诈行为或者超越业务经营范围的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有欺诈行为或者超越业务经营范围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整顿或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整顿或吊销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9 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对举办下岗人员和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建设专门性人才交流会的,在补办审批手续后,可免予行政处罚; 情节轻微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0 单位或者个人涂改、伪造、销毁人事档案材料的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五)项 (五)单位或者个人涂改、伪造、销毁人事档案材料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违反规定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1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6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情节轻微 涉及人数2人以下,或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涉及人数2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涉及人数5人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2 用人单位解聘台、港、澳人员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7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情节轻微 涉及人数2人以下,或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涉及人数2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涉及人数5人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3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8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1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情节轻微 涉及人数2人以下,或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涉及人数2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涉及人数5人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社会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陕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罚则 级别 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34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涉及人数20人以上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5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涉及人数20人以上的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6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情节轻微 骗取的社会保险金5000元以下的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骗取的社会保险金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骗取的社会保险金10000以上的 处骗取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7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骗取的社会保险金5000元以下的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骗取的社会保险金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骗取的社会保险金10000以上的 处骗取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8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持续30天以下的,或者涉及人数5人以下,或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30天以上60天以下的,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持续60天以上的,或者涉及人数20人以上的,或者受过处罚的缴费单位再次违反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9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4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持续30天以下的,或者涉及人数5人以下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30天以上60天以下的,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持续60天以上的,或者涉及人数20人以上的,或者受过处罚的缴费单位再次违反规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0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28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000元以下的。 责令退还
情节较重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3000元以上的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1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5000元以下的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10000元以上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2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情节轻微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1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3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3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限期过后15天以下仍未缴纳的 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责令改正限期过后15天以上30天以下仍未缴纳的 处欠缴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限期过后30天以上仍未缴纳的 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4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 、《工伤认定办法》第25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工伤认定办法》第25条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限期过后15天以下仍拒不协助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责令改正限期过后15天以上30天以下仍拒不协助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限期过后30天以上仍拒不协助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5 应当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险手续而不办理的企业 《陕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43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险手续而不办理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处以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劳动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限期过后15天一下仍未参加的 对企业处以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劳动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责令改正限期过后15天以上30天下仍未参加的 对企业处以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劳动者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限期过后30天以上仍未缴纳的 对企业处以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劳动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6 企业瞒报工资总额、虚报职工人数、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截留、挪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款付的基本养老金的 《陕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45条 企业瞒报工资总额、虚报职工人数、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截留、挪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款付的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涉及人数5人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百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涉及人数10人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7 参保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12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骗取500元以下,拒不退还的, 责令退还,并处5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骗取500-1000元,拒不退还的 责令退还,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骗取1000元以上,拒不退还的 责令退还,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8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或能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9 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3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情节轻微 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或者能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纠正违法行为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社会影响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0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情节轻微 能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纠正违法行为的 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情节较重的造成不良影响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1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情节轻微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1000元以下的 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3000元以上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2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情节轻微 缴费单位年度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缴费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缴费单位连续3年以上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3 缴费单位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相关执法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5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情节轻微 初次违反的规定的,且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警告,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受过处罚的单位再次违反规定的,或者严重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 警告,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警告,并可以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罚则 级别 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54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 《劳动合同法》第8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2人以下的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按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2人以上5人以下的且责令改正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 按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5人以上的;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按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55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2人以下的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按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2人以上5人以下的且责令改正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 按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5人以上的;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按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56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保证金、抵押金等)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轻微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每个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2人以下的;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按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情节较重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每个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2人以上5人以下的;且责令改正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 按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标准罚款
情节严重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每个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5人以上的;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按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57 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和其他物品的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3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2人以下的;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按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2人以上5人以下的;且责令改正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 按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标准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5人以上的;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按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58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5人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下的 按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按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10人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或者拒不执行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理决定的 按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59 劳务派遣单位违规 《劳动合同法》第92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5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10人以上或者涉及金额3万元以上的 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0 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5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按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10人以上或者涉及金额3万元以上的 按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10人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30人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或者拒不执行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理决定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62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相关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3人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不超过3天的 按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持续3天以上5天以下的 按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5人以上,或者法行为持续5天以上的 按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3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相关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第(二)项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3人以下或者2次以下的 按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2次以上4次以下的 按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5人以上或者4次以上的 按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4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相关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第(三)项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2人以下或者4小时以下的 按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2人以上4人以下或者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 按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4人以上或者8小时以上的 按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5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相关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第(四)项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情节轻微 1、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2 人以下的;2、安排夜班2个班次以下的;3、累计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以下的 按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较重 1、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2 人以上4人以下的;2、安排2个班次以上4个班次以下的;3、累计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 按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 1、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4人以上的;2、安排夜班4个班次以上的;3、累计延长工作时间8小时以上的;4、安排距预产期不足15日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按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6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相关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第(五)项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2人以下,或者安排产假少于规定时间5天以下的 按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2人以上4人以下,或者安排产假少于规定时间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按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4人以上,或者安排产假少于规定时间10天以上的 按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7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相关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第(六)项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情节轻微 1、累计4小时以下的;2、延长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下的;3、从事夜班劳动5个班次以下的;4、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3人以下的 按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较重 1、累计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2、延长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3、从事夜班劳动5个班次以上10个班次以下的;4、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3人以上5人以下的 按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 1、累计8小时以上的;2、延长工作时间累计16小时以上的;3、从事夜班劳动10个班次以上的;4、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5人以上的 按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8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相关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第(七)项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3人以下,或者违法行为累计5个工作日以下的 按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违法行为累计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的 按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5人以上,或者违法行为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的 按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9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相关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第(八)项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2人以下的 按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2人以上5人以下的 按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5人以上的 按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70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情节轻微 1、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不超过60小时的 按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较重 1、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不超过60小时的;2、每日超过3小时不超过5小时,每月不超过48小时的;3、单日超过5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的工作日5个及5个以下的 按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 1、每日超过3小时不超过5小时,每月超过48小时的;2、单日超过5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的工作日5个以上的;3、每月超过60小时的 按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71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情节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72 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一款第(一)项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35条第一款第(一)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3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理阻挠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情节轻微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73 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一款第(二)项、《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35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一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35条第一款:(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 情节轻微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74 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一款第(三)项、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35条第一款第(四)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一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35条第一款:(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情节轻微 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时限改正或者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75 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35条第一款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2人以下的,或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补偿对举报人造成的伤害 责令改正,并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2人以上5人以下的,或者对举报人身心造成一定伤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5人以上的,或者对举报人造成身心伤害严重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76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的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37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和特殊情况工资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工资,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逾期不予支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可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侵害人数在5人以下,或者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10000元以下 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侵害人数在5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侵害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在20000元以上 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7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相关规定的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38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未与劳动者在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二)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或者未编制工资支付表的;(四)停工停业期间未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的。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侵害人数在2人以下,或者涉及工资数额1000元以下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侵害人数在2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涉及工资数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侵害人数在5人以上,或者涉及工资数额5000元以上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8 企业不进行集体协商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29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不进行集体协商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侵害人数在10人以下 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侵害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 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侵害人数在20人以上 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罚则 级别 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79 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27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四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四至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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