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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文号: 陕人社发[2017]60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法规类别: 省政府规章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7日
是否有效: 有效
法规正文: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及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助力脱贫攻坚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社会保险助力脱贫攻坚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开展社会保险扶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的重要内容,是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是人社领域聚焦精准扶贫的又一个实际行动。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按照“五新”战略要求,紧紧围绕扶贫工作大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精准发力,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二、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从2018年1月起,由政府每年为其缴纳50元保费,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原按《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陕办发〔2012〕4号)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不再重复代缴。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省级财政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标准不变,不再重复代缴。鼓励个人在政府代缴的基础上积极缴费,享受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优惠政策,鼓励市县制定减轻贫困人员缴费负担更加优惠的政策。 
从2018年1月起,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提高5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今后,省上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城乡居民收入及养老待遇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适时适度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市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加大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资金投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省上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省级归集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投资运营,推动基金保值增值,增加基金积累,确保基金安全。及时安排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困难补助资金,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资金倾斜和支持力度,助力脱贫攻坚。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现行有关政策给予资助。各市要按照“体制不变、统一政策、集中经办、信息共享、方便群众”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起付线降至3000元,要通过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倾斜性政策,实行精准支付,切实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对贫困人员中已核准的因病致贫返贫患者,通过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提高其医保受益水平,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对其他罹患重特大疾病陷入贫困的患者,可采取综合保障措施。2018年至2020年,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补充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由省、市、县财政按照3:3:4的比例分级负担。 
  (三)工伤保险扶贫政策。积极推进参保扩面,重点抓好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行业,探索按项目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促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注重工伤预防,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先行支付。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简化诊疗程序,因从事粉尘作业被诊断为肺纤维化的人员,参照尘肺病救治救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失业保险扶贫政策。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或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实施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农民工可选择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失业后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五)生育保险扶贫政策。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综合考虑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确定服务范围和标准。 
  三、强化社会保险扶贫的保障措施 
  (一)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深入贫困地区、农民工集中的高风险行业、单位和岗位,重点摸清贫困人员和贫困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政策宣传。根据贫困人员和贫困劳动力参保信息,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积极主动开展参保登记及缴费等经办服务工作。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二)增强贫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各地要按照“强服务、提效能、树形象”长效机制要求,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增强为民服务意识,打造优质服务品牌。要科学整合贫困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增加公益性岗位、聘用合同工等方式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解决好社保经办人员的待遇补助问题。简化优化经办流程,加快实现窗口单位管理服务标准化。大力推行网上服务,在全省城乡居保经办系统推广宝鸡市“互联网+城乡居保”工作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努力做到“参保、缴费、领取、查询、生存认证”经办工作“五个不出村”,采取手机APP等办公手段,解决服务广大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大贫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培训支持力度,开展“送培训到基层”活动,提高培训层次和质量。组织实施“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向基层延伸,打造方便快捷的基层经办平台。 
  (三)提高对贫困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完善协议管理,积极探索按人头、按病种等付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主动控制医疗成本,进一步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充分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建立分级诊疗体系,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促进贫困人员就近合理有序就医。依托基本医保信息平台,推行县域内定点医院就医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鼓励省市定点医院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及时向贫困人员发放社会保障卡,做好贫困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减轻贫困患者垫资压力。建立医保扶贫考核工作机制,全面精准落实医保扶贫政策。 
  (四)加强对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围绕脱贫攻坚工作大局,创新思路对策,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抓好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的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为实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提供数据支撑。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扶贫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的需求,提供有关人员情况、脱贫资料等,全力做好配合工作。各地要主动协调宣传部门,集中一段时间,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宣传活动,让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形成合理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作调度,防范廉政风险,定期开展督促检查。要宣传和推广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成效突出的典型经验,确保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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