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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答辩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文号: 陕人发[2008]209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规类别: 省政府规章
发布日期: 2008年10月7日
是否有效: 有效
法规正文: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答辩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陕人发[2008]209号

 

各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答辩操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0八年十月七日

 

 

陕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答辩

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特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按照《陕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则》进行评审时,均须组织参评人员进行能力、水平答辩。所有参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高评会统一组织的答辩。

第三条 评审答辩要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社会、业内认可原则知识与能力并重原则

  组织形式与程序

第四条 评审答辩要在省人事厅(省职改办)的指导、监督下,由各高评会统一组织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专业(学科)分组进行。每个答辩组须由3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设定1组长,负责本组的答辩工作。

条 各高评会办事机构,在组织答辩前及答辩过程中,要及时与省人事厅(省职改办)联系、沟通,答辩组织的具体情况。

条 各高评会办事机构可根据本专业(系列)评审的具体要求制定评分标准(包括评审材料评分标准与现场答辩评分标准),并报省人事厅(省职改办)核准。评审材料评分标准应涵盖学术论文、科研项目、成果转化、业务能力、社会效益等内容,现场答辩评分标准应涵盖专业知识、创新能力、答题准确性等内容。

条 评审答辩在评审材料打分后,无记名投票前进行。可由本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完成也可由专业(学科)答辩组单独完成

条 各高评会办事机构在组织答辩过程中,须为每个答辩组配备工作人员,负责答辩过程中的联络、记录、核分等具体工作。答辩准备和进行过程中,要对参加答辩工作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三  评审材料审查与答辩命题

条 评审材料审查专家组要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审阅、讨论评议的基础上,客观地对申报者的专业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

第十条 答辩命题答辩组专家按照国家相应《试行条例》和《评审条件》要求,本着便于直接交流,有利于考答辩者业绩能力、学术水平的原则进行命题题目涵盖专业知识和创新能力等内容应区分正、副高级分别拟定。答辩命题采取匿名方式,答辩题目由专家组密封后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十一条 答辩材料的报送。答辩材料与评审材料同时上报,除原来规定的评审材料以外,增加本人任现职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四  现场答辩及

第十条 现场答辩步骤

1情况简介:答辩者简述本专业学科发展最新动态本人任现职期间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及论文的主要学术观点。

2回答命题:答辩人员应在答辩前十分钟从本专业(学科)随机抽取4道题其中专业基础题2道、业务实践题2道,各选其中1道进行回答(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此步可免)。

3专家提问:专业(学科)组成员根据答辩人的业绩材料、专业论文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进行自由提问。

4、专家组打分、计分

第十三条 分值的整理与保存。评审成绩由评审材料成绩和答辩成绩两部分组成,实行无记名制。各高评委办事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评委所打的评审成绩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后相加得其平均分或直接相加得其平均分的方法进行。参评人答辩结束后由2名评审专家与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计分。当天评审成绩一式三份,专家组、评审组织机构、省人事厅(省职改办)各一份。

五  成绩构成及使用

第十四条 评审成绩实行百分制量化。总成绩构成中,评审材料评价成绩占70%,现场答辩评价成绩30%

第十五条 评审成绩分布结构。评审成绩实行分地域、分专业、级别并按优、中、差三个档次进行分。各高评委办事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评审成绩按照专业、级别及省直、市级(含市辖区单位)和县、乡单位进行划分或直接按照专业、级别进行划分。然后按照从高到低的排列顺序分为优、中、差三个档次,各档次人数比例为评聘结合掌握在352,评聘分开掌握在244不符合此要求,各高评会须进行统一调整。

第十六条 各高评会要高度重视评审成绩在综合评审中的使用。评审成绩为差者,列入淘汰对象,专业(学科)组一律不得向评委会推荐;破格晋升人员,评审成绩未获优者,专业(学科)组不得向评委会推荐

六  附 

第十七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回避等规定。

第十八条 中级职称评审答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学高级教师系列可采取现场讲示范课的办法完成答辩环节。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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