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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文号: 咸政发〔2015〕26号
发布机构: 咸阳市人民政府
法规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5年9月21日
是否有效: 有效
法规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2015〕2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就业是民生之本,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中、省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全市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结构性就业矛盾更加突出。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5〕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推进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和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将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启动失业率调查统计,把调查失业率作为判断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定期评价、适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使二者相互配套、衔接和协调。
      (二)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政府安排的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对项目增加就业岗位情况的评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项目建成后,应及时跟踪建设项目吸纳就业情况,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三)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支持力度。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政策宣讲及交易撮合等增值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推荐客户入驻网络销售平台、组建小微企业合作社等形式。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税收优惠等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并引进更多金融机构来咸阳经营发展,做强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并加快浙商银行咸阳分行、丝路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筹建工作,支持引导大型国有银行、民营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四)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加大对小微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力度,推动各县市区专利一般资助向小微企业倾斜。深入开展专利价值分析服务和政策宣讲,鼓励小微企业以质押融资、容许许可转让、出资入股等方式拓展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加强与商业银行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战略合作,进一步推动开发符合小微企业创新特点的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五)积极预防和有效控制失业风险。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优先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岗位变化动态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防止企业大规模裁员。  
      二、积极推动创业创新,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名称登记条件,探索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改革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放宽企业名称中行业表述条件,降低企业集团登记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积极推行“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深化“先照后证”改革,放宽非许可项目经营范围核准条件;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积极探索试行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印章刻制备案“四证合一”登记制度,按照“一表申请、一窗受理、联动审批、限时办结”的模式,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流程,争取在10月底前实现“一照一码”。
      (七)加强行政执法能力。进一步简化登记注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股权出质登记等简单事项当场办结;完善登记制度,健全和完善预约服务、跟踪服务、延时服务、限时办结制、首办负责制等项制度,逐步扩大“审核合一”范围;完善登记窗口各种便民利民设施,开通咨询电话,安排政策理论水平较高、业务精通的工作人员面向广大群众解读政策,解答业务咨询,为办事群众提供指导服务。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幅减少前置审批事项。
      (八)大力发展创业孵化基地。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聚集区、电子商务企业、乡村旅游基地、高校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积极引进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互联网+”创业社区,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打造“互联网+”创新平台,促进互联网与各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加快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发展。充分挖掘乡村旅游资源,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创业孵化基地,广泛吸引就业。坚持“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分级管理、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原则,按照“市场主体建设+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的市场化创业孵化模式,鼓励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创办或领办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大型民营企业投资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创业见习基地,推动实施 “创业见习行动”。从各类创业成功的实体中开发组建一批创业见习基地,组织符合条件的有自主创业意愿及创业能力人员参与创业见习,增强创业实践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纳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范畴,并按规定享受孵化基地相关优惠政策。将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调整为创业孵化补贴,按照10%的比例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孵化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运营、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指导专家聘请、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创业系列活动开展等。发挥高校、科研院所、高新区在创业创新方面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并提供融资、保障房建设等一系列政策扶持。建立创业孵化绩效评估体系,给予创业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园区一次性以奖代补。县市区每年都要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市级每年要表彰一批创业孵化基地;每年争取向上级推荐申请表彰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具体的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九)加大对创业投融资的服务力度。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引进和发展各类投资基金,积极争取中省产业引导基金,并由政府或政府主导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城市发展基金以及各类专项基金。通过产业发展规划吸引国内外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或参与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境内外投资基金、风险资本在咸投资,探索发展企业上市引导基金、产业并购基金等,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结构调整和产业整合。为中小微企业私募证券的发行、转让及并购重组等活动提供更多服务。支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和并购重组。采取参股等方式,鼓励各县市区设立中小企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十)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落实担保基金筹集补充机制,将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应贷尽贷。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规定向创业所在地的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由信用社区和信用乡村推荐的符合条件人员,可取消反担保。
      (十一)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认真实行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加强涉企收费监管。
      (十二)鼓励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建立市级和各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巩固和拓展省外、境外劳务市场,对异地稳定就业创业的农民工,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按规定享受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加强劳务输出输入对接协作,主动与咸阳籍农民工相对集中地区建立协调联系机制,为跨区域劳务输出提供服务和指导,加强农民工转移就业的跟踪服务和管理。深入实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工程,落实对示范镇的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奖励和对示范基地的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本地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主动承接经济发达地区绿色、环保产业向全市的梯度转移,拓宽转移就业渠道。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加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县和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允许农村劳动力以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申办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业创新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三)分级建立创业项目信息库。各县市区要建立创业项目信息库,并通过网络实现市与县的创业项目库互联互通,为有创业意愿者提供免费查询。对于投入少、易创办的创业项目经专家志愿团筛选评审后,先在各县市区的创业项目库发布;项目投资较大、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创业项目,由各县市区向市级推荐,经市级专家志愿团筛选评审后在市级创业项目库发布。通过项目库的建立,使创业者能够通过网络更加便捷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创业项目,更好的实现创业。
      (十四)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优势,支持各类企业、高校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依托市场主体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成立创业专家指导团队,举办创业论坛,加强创业研究,培育创业文化。市级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创业之星”,并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创业孵化补贴资金中列支。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五)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空间。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小微企业、县(不含)以下农业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总和,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和申请审核、实名制管理等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就业见习留用率。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将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县及其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时,免除职称外语考试要求。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鼓励大学毕业生创业。扩大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积极参与,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基金定向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效应。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预留符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岗位。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全面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十七)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实行分类帮扶。有效运用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推动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技能提升机制,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公益性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县市区,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残联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的残疾人,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每人3000至5000元的标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
      四、加强职业和创业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十八)加快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在咸普通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特色,提升其培养高层次人才能力。依托所在县市区和镇政府,加强人社系统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联系,准确摸清农村 “两后生”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搞好“两后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充分调动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扎实认真地搞好定点培训。依托互联网技术,建设开放式培训平台,提供多样化的培训服务。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搭建校企合作平台,鼓励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建立相互衔接、沟通的学习制度,利用好职业教育网,实现中职、高职、本科教育与培训的互动发展,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要。
      (十九)创新职业创业培训发展模式。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业创新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逐步形成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业创新教育新模式。积极推进面向市场购买培训成果,不断完善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工作,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针对享受政府补贴对象开展短期职业培训。改进培训方式,重点支持定点培训、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及企业岗前培训。将大学生村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 
      (二十)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根据不同类型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要求,分类组织实施各具特色的职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培训后的就业率,允许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可获得性,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五、创新机制和手段,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
      (二十一)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进程,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信息要在公共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开。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加强全市就业创业信息化建设,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及时监测、统一发布、共享开放。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创业政策管理的全程信息化。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二十三)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功能。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建设,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不足的,可通过购买服务岗位的方式解决。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不含)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十四)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推行就业社保“一卡通”,以方便群众。
      (二十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政策,推行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并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放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条件,允许具有各类资质的培训机构参与对失业人员培训。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当地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创业补贴。对主动吸纳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的标准发放安置补贴。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
六、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六)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定期沟通交流就业创业相关信息,开展调研督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七)落实目标责任考核。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八)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落实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以政府为主体筹集配套资金。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状况、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和就业创业政策,结合上级就业创业资金补助情况,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县市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就业创业资金要有一定的比例。按照系统规范、效能精简的原则,明确政府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审计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九)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开展就业统计数据与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系统数据的对比分析,加强数据核查,确保数据真实有效。进一步完善就业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三十)加强正确舆论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尽快制订具体办法,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扎实做好就业创业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附件: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附件: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1

将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咸阳调查队(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持续实施

2

启动失业率调查统计,把调查失业率作为判断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咸阳调查队、市人社局

持续实施

3

定期评价、适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使二者相互配套、衔接和协调

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持续实施

4

加强政府安排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增加就业岗位情况的评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项目建成后,应及时跟踪建设项目吸纳就业情况,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市发改委、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5

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咸阳调查队

持续实施

6

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支持力度。

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7

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政策宣讲及交易撮合等增值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推荐客户入驻网络销售平台、组建小微企业合作社等形式。

市金融办、人行咸阳支行

持续实施

8

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税收优惠等就业创业政策支持。

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持续实施

9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并引进更多金融机构来咸阳经营发展,积极落实引进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做强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并加快浙商银行咸阳分行、丝路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筹建工作,支持引导大型国有银行、民营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银监局、人行咸阳支行

持续实施

10

加大对小微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力度,推动各县市区专利一般资助向小微企业倾斜对小微企业申请获权的首件发明专利予以奖励深入开展专利信息利用服务和政策宣讲,鼓励小微企业以质押融资、容许许可转让、出资入股等方式拓展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加强与商业银行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战略合作,进一步推动开发符合小微企业创新特点的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市科技局市金融办、人行咸阳支行

持续实施

11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59月出台具体措施

12

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优先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岗位变化动态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防止企业大规模裁员。

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持续实施

13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探索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改革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放宽企业名称中行业表述条件,降低企业集团登记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积极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深化先照后证改革,放宽非许可项目经营范围核准条件;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积极探索试行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62月出台具体措施

14

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印章刻制备案四合一登记制度,按照一表申请、一窗受理、联动审批、限时办结的模式,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流程,争取在10月底前实现一证一号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

持续实施

15

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幅减少前置审批事项。

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的相关部门

持续实施

16

积极引进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打造互联网+”创新平台,建设互联网+”创业社区,促进互联网与各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提升众创空间服务能力。

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17

坚持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分级管理、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原则,按照市场主体建设+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的市场化创业孵化模式鼓励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创办或领办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大型民营企业投资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创业见习基地,推动实施创业见习行动,组织符合条件的有自主创业意愿及创业能力人员参与创业见习建立创业孵化绩效评估体系,给予创业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园区一次性以奖代补

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18

落实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纳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范畴,并按规定享受孵化基地相关优惠政策。

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财政局

持续实施

19

发挥高校、科研院所、高新区在创业创新方面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并提供融资、保障房建设等一系列政策扶持。

市科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人行咸阳支行、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20

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引进和发展各类投资基金,积极争取中省产业引导基金,并由政府或政府主导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城市发展基金以及各类专项基金采取参股等方式,鼓励各县市区设立中小企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各项基金(资金)的市级相关管理部门、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21

通过产业发展规划吸引国内外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或参与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境内外投资基金、风险资本在投资,探索发展企业上市引导基金、产业并购基金等,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结构调整和产业整合支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和并购重组。

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银监局、人行咸阳支行

持续实施

22

为中小微企业私募证券的发行、转让及并购重组等活动提供更多服务。

市金融办、市银监局、人行咸阳支行

持续实施

23

落实担保基金筹集补充机制,将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应贷尽贷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对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由信用社区和信用乡村推荐的符合条件人员,可取消反担保。

市财政局、人社局、人行咸阳支行

待省上政策出台后,尽快出台我市具体措施

24

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财政局市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

201510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5

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认真实行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加强涉企收费监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持续实施

26

建立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巩固和拓展省外、境外劳务市场,加强劳务输出输入对接协作深入实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工程,落实对示范镇的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奖励和对示范基地的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转移就业渠道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加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县和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建设,允许农村劳动力以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申办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

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咸阳支行、各县市区政府

201510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7

建立创业项目信息库,并通过网络实现市与的创业项目库互联互通,为有创业意愿者提供免费查询。

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28

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持续实施

29

支持各类企业、高校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依托市场主体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成立创业专家指导团队,举办创业论坛,加强创业研究,培育创业文化。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30

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创业,并给予奖励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团市委

持续实施

31

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小微企业、县(不含)以下农业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总和,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32

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33

将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34

在县及其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时,免除职称外语考试要求。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35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待省上政策出台后,尽快出台我市具体措施

36

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全面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持续实施

37

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实行分类帮扶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技能提升机制

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38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残联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的残疾人,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每人30005000元的标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

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39

鼓励在咸普通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特色,提升其培养高层次人才能力;加强人社系统与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联系,准确摸清农村两后生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搞好两后生的技能培训;指导职业院校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搭建校企合作平台,鼓励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建立相互衔接、沟通的学习制度。

市教育局、人社局

持续实施

40

把创业创新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逐步形成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业创新教育新模式。

市教育局、人社局

持续实施

41

积极推进面向市场购买培训成果,不断完善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工作,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针对享受政府补贴对象开展短期职业培训;改进培训方式,重点支持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及企业岗前培训;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建立培训效果与培训补贴的联动机制,将大学生村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42

根据不同类型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要求,分类组织实施各具特色的职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创业培训允许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可获得性,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43

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信息要在公共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开。

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

持续实施

44

加强全市就业创业信息化建设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及时监测、统一发布、共享开放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创业政策管理的全程信息化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信息办

持续实施

45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建设,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不足的,可通过购买服务岗位的方式解决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市人社局、财政局

待省上政策出台后,尽快出台我市具体措施

46

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推行就业社保一卡通,以方便群众

市人社局

持续实施

47

推行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并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放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条件,允许具有各类资质的培训机构参与对失业人员培训;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当地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创业补贴对主动吸纳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的标准发放安置补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0159月出台具体措施

48

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49

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层层分解、督促落实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市考核办、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50

市、县政府年度预算中要按一定的比例足额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51

进一步完善就业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咸阳调查队市工商局、市教育局

持续实施

52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市委宣传部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各相关部门

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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